本報北京11月28日訊 記者胡建輝 唱片公司應否獲得在廣播和公共表演方面的投資回報,在我國一直是個爭議熱點。今天,在由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國際唱片業協會共同主辦的錄音製作者廣播權國際研討會上,我國音樂產業界強烈呼籲,鑒於目前世界上有147個國家都賦予錄音製作者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正在修訂中的著作權法也應對這兩項權利予以明確。
  錄音製作者廣播權,通俗地說,就是唱片製作人或公司錄製的歌曲等被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或被商場、機場等機構在公眾場所播放時,播放者應當付費給表演者和錄音製作者(通常指唱片公司)。
  今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就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的爭議之一就是錄音製作者廣播權。對此,唱片業及相關行業協會強烈要求將廣播權寫入著作權法,而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則持反對態度。
  據瞭解,相關國際公約很早就確認了錄音製作者的公開表演權和廣播權,其中包括1961年通過的《羅馬公約》,1996年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等。目前,很多國家都將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賦予了國外的錄音製作者,但在我國,由於此前的著作權法沒有規定這兩項權利,中國音樂的表演者和製作者一直無法從其音樂在國外的使用中獲得收益。
  (原標題:唱片業呼籲確立錄音製作者廣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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